公司拒绝支付人才补贴金被判败诉 口头约定属劳动合同内容
来源:工人日报    时间:2022-02-17 10:04:3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职工覃某20万元人才补贴金。

2018年,覃某与新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公司与覃某口头约定每年向覃某发放10万元人才补贴金。2020年7月,覃某以在公司任职快满两年为由,请求公司按照承诺发放两年共20万元人才补贴金,公司盖章同意。但当覃某向公司请求该笔人才补贴金时,公司以人才补贴发放主体是政府,且政府补贴未到账为由,予以拒绝。

覃某起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经和田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并未将人才补贴作为劳务费计入劳动合同中,且覃某申请的人才补贴属于政府给援疆企业的补贴,因此法院认定该人才补贴金是该公司承诺政府补贴发放后支付给覃某的赠与行为,且未有证据证明政府补贴已发放。法院判定,该公司无需向覃某支付20万元人才补贴金。

覃某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覃某认为,该20万元是她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她完成了行政高管的职责,并得到公司的确认,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其承诺,支付20万元补贴金。此外,她对补贴金的主张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对以及公司的承诺,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是因为她作为响应政府号召的志愿者而建立的,所提供的劳动服务对象和服务成果的受益者均是公司,而非政府。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与新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约定义务,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双方以口头方式约定每年向覃某发放人才补贴10万元的内容,基于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是对覃某劳动报酬和公司支付义务的确定,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用工者为其支付报酬,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不具有无偿,与赠与合同质不同,一审法院认定人才补贴为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妥。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覃某支付20万元的人才补贴金。(记者吴铎思 实生黄铮辉)

关键词: 人才补贴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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